今年9月,原告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被告赵某,请求法院判令其生产的“QQ”汽车使用的“环形刹车灯”不侵犯被告的专利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在国际上是通行的诉讼,但在我国则比较少见。近年有人开始使用这一诉讼形式,但在安徽尚属首例 原告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赵某于2005年11月14日向原告发出警告信,称“奇瑞QQ”的非常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侵犯了其发明专利“一种圆环状刹车灯”的专利权。在其警告信中同时附上的还有专利授权通知书和专利登记手续通知书,以此证明其专利权的身份。
原告称早在被告的“一种圆环状刹车灯”专利申请以前已经有文献公开了其技术内容。日本专利中曾分别于1998年3月10日和1998年4月14日两次公开了相关技术内容。在该日本专利文献中“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充分公开了刹车灯的具体技术内容,而原告采用的就是这种公知技术,作为公知技术,任何人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并且不存在侵权问题。
作为被告的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但并未到庭,其向法庭提交的答辩状称关于“奇瑞QQ”是否构成对其“一种圆环状刹车灯”发明专利的侵权,他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另外其认为向原告奇瑞汽车发出的究竟是警告信还是合作信还有待商榷。也许是其信中“而就我所知,贵公司在市场上商业运作非常成功的‘奇瑞QQ’的非常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似乎已经涉嫌了对我上述专利的侵权”引起了原告的误解,但其要表达的是“好像原告有侵犯专利权的嫌疑(但不确定)”。被告认为综观信的全文,其丝毫没有警告之嫌,完全是想与原告诚意合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采用比较宛转的语气,但从时间顺序、市场前景等实质内容对原告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警告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受到侵权警告背景下进行的“合作”,会给原告造成影响和损失。原告奇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奇瑞QQ汽车上使用的“圆环状刹车灯”的产品结构采用的是公知技术。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其使用的“环状刹车灯”不侵犯被告涉案专利权的理由成立,应该予以支持。